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开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联系方式;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七)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八)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同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五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在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