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基金会及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温州理工学院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 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管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温州理工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 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温州理工学院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 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基金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会计材料,包括基金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材料,如会计 帐册、报表、审计报告等;第四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补
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八条 基金会可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案卷号。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 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温州理工学院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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