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学校事业,做好教育基金会资金的筹募、管 理、使用,对基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 的发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 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指以支持温州理工学院教育事 业发展为宗旨,海内外个人或组织向学校捐赠的资金、实物等作 为专项设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建设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奖教金、 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等,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全面负责捐赠基金的各项 工作,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捐赠的日常 管理工作,包括接受捐赠、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运作、捐 赠鸣谢等。
第二章 基金的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主要来源:
1.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2.广大海内外校友、企业、社会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赠。 3.教育基金投资收益及银行利息等。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用途: 1.为温州理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合法投资。 2.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更新和完善教学、科研和其他设施; 3.支持人才引进,包括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资助优秀教师和在校生出国(境)交流、进修及召开国际 学术会议; 5.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 6.奖励在教学、科研、党建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品 学兼优的学生; 7.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遭遇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和校友; 8.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9.按照捐赠者合法的意愿定向使用。 10.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1.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 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后生效。凡协议 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详细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 即可执行。 2.政府资助项目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3.非限定性基金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各类基金项目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保证严格执行协议或 有关文件。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或文件内容的情形,基金 会秘书长有权要求停止基金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理事会 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 会予以确认。 5.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实物需要做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都直 接转赠或划拨给温州理工学院。需要用教育基金购买固定资产 的,将该项基金的部分或全部转入温州理工学院后,由温州理工 学院参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以上固定资产由温州理工学院按规 定入账、管理。
第八条 基金支付的审批: 1.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 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 2.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 的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3.基金支付审批权限 (1)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长 审批。 (2)非限定用途的资助应由受益单位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 用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3)捐赠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项或单次支 付金额人民币 5 万元(含)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批, 5 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九条 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如果有合适的项目,基金 会也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 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一次性投资人民币在 20 万元 (含)以上),基金会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 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 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部 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收 入必须汇缴入基金会指定的专用账户,统一由基金会登记入账, 并按捐赠资金类别设置明细账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 金库”。
第十三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捐赠 票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 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基金使用单 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书,以 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以及接受审计和业务 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有其他本条例未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理 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